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 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 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自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 生效,曾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二次修正生 效。茲配合現行召集作業實況,兼顧應召員家庭照顧與工作權益, 調整本基準表所定免除本次召集基準及所需檢具證明文件,以符 實需。爰修正本基準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醫院等醫療機構之診斷書,已不再加註非訴訟用,爰配合 刪除「且不得加註非訴訟用」文字。(修正規定第一款)
二、避免村里長受理應召員申請親屬死亡出殯期間證明之困擾, 爰刪除村里長證明作為證明文件;並將現行規定預產期在召 集期間前十四日得免除本次召集,擴大包含召集期間後十四 日,以利應召員家庭照顧事宜。(修正規定第二款)
三、修正接獲召集令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予 核免本次召集。(修正規定第五款)
四、增訂夫妻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配偶在營服 役者得免除本次召集;現行規定撫養二個以上三歲以下幼童, 得免除本次召集,修正為撫養二個以上六歲以下兒童者,使 應召員兼顧家庭照顧與工作權益。(修正規定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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