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私校教師年金改革行動聯盟建議公教人員保險(以下 簡稱公保)超額年金核發機關改由單一窗口統一撥付一案 ,請查照並轉復該聯盟。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105年9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25408號 書函。
二、按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校)被保險人之超額年金核發, 涉及私校雇主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是有關該聯盟建 議,實應以超額年金之發放機制整體考量,爰就私校被保 險人之超額年金核發機關改由單一窗口統一發放之建議,
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前以102年7月5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110號書函 ,就公保超額年金是否改採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教保險部(以下簡稱公保部)代收轉付及扣減墊付等相 關擬案,對各私校進行問卷調查結果-大多數私校係支 持考試院、行政院兩院會銜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 稱公保法)修正草案所定由各私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方式處理(62.41%);其他私校則建議採由公保 部代收轉付之方式(37.59%)。此外,本部另就各私校負 擔50%超額年金部分宜否採「代收轉付方式並由相關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墊付各私校逾期未補足備付專戶金額」 之問題,以102年8月2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30號書函 ,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財主機關表示意見時;各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多表示反對由地方政府代墊或以獎補助 款抵充,且認為宜再考量私校財務及配合意願;至於財 主機關則表示公保超額年金不宜由公保準備金或政府預 算負墊付責任。
(二)該聯盟之建議,對於公保被保險人給付權利之保障及便 利性雖有助益,惟一則考量各私校財務經營狀況不一, 是否願意無息負擔超額年金外之安全準備財務責任,恐 須各私校先達成共識(按:依前開問卷調查結果,大多 數學校係持反對意見);二則以該代收轉付機制若遇應支 付單位未於期限內撥付之情形時,其代收轉付之實務運 作較為複雜,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普遍不願意負責代 墊催繳;三則因上開建議涉及公保超額年金之財務及支 付責任,尚須配合修正公保法相關規定,是以,關於私 校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之撥付方式,允宜維持依公保 法第20條規定,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及政府按月支 付超額年金,並透過同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機關、學 校遇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之業 務承接規定,以及應由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負責協調處 理遲延給付爭議」之配套機制,較能確實保障被保險人領取給付之權益。
惟日後若絕大多數私校皆有如同本項 提議並認同負擔安全準備財務責任時,將再配合研議修 正公保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