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轉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乙份,內容簡述如下:
1.網際網路管理架構:網際網路概分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平臺、內容及應用服務提供者(IASP、ICP、IPP及ASP)等4類,其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屬電信事業,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相關監理作業,其餘三類由提供者協助。
2.網際網路內容管理權責分工:為避免中央各主管機關對於網際網路內容之相關權責分工不明,未能及時處理民眾疑義,致民眾對政府效能不滿,已訂定中央各主管機關對於網際網路內容管理權責分工表(如附件表二)。
3.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協調機制:為加強政府機關間橫向連繫,共同處理不當網際網路內容,通傳會已建立「防制網路犯罪技術工作平臺」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路內容安全分組」協調機制,負責各主管機關處理網際網路技術、內容安全或權責分工等疑義。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如有網際網路內容疑義,可逕洽附件表二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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