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詢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9月10日桃教小字第1050071417號函。
二、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三、行為違 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17條第1 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 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六、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十、其他依本法或 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及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 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 ,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查本部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釋 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就98年11月2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背,惟立法者為使受規範者能更加得以預見,就實務 上累積案例情形,依行為態樣及情節輕重增列類型,並將 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移列為 第12款(現為第13款),且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態樣及 其內涵,仍應以法律規定為妥,以達加強受規範者預見之 可能性,但師道體現之內涵不僅限於教育法令,各機關權 責所掌之各法令,亦有師道應體現之內涵,尚難逐一列舉 ,爰修正條文文字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四、據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仍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 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 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 甚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 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非僅文義所載違反法令即應繩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論 處,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 相關之法令為限,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 上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為範疇。
另按教師法第18條規定 教師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 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故所稱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 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 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 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