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1.08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1.核釋重點:
(1)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
(2)留職停薪期間: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但不得逾2年。
(3)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須由個人自行、全額繳納且得遞延三年繳納。
2.訊息公告於啟英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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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08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1.核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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