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規定:請學生依規定完成請假,避免曠課及後續逾期補請假(記過、愛校)情事。
(一)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廿二條訂定。
(二) 學生缺課,除依本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前述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三)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法令規定,得決議輔導轉學(休學)處置。
(四) 學生因故無法到校上課(含校外教學)或活動時,應由家長(監護人)於早上八時前先以電話向導師或學校(學務處)告知請假原因、日期等事項,以維護學生安全避免爭議;到校後依本規定檢具相關證明與填寫請假卡後,經核准送交學務處登錄,並於乙週內至校務系統查詢確認完成請假程序。
(五) 學生請假種類區分為公、事、病、喪假等,公、事、喪假檢附證明(事假證明單)於欲休假前一日、病假於病癒返校起三天內完成(不含例假日)依請假天數完成請假核准手續,逾時以曠課列計。
(六) 公差人員或各處室臨時調派學生,請『事前』填寫『學生公差調派單(二聯式)』送生輔組核准後始可調派(一聯交由學務處登錄、另一聯交由導師保管備用)。
(七) 學生需臨時外出時,填寫『臨時外出單』,經導師親自聯絡家長與查證、提醒注意事項並完成簽章,送學務處(或教官室)簽核。外出單核准後依導師、學生與警衛分別收執,事後以假卡完成銷假手續。
(八) 請假卡程序及核准權責:依請假卡欄位填妥事由、類別、期間、時數(節數)及家長簽章並附相關證明,由學生親送且按請假卡表格順序,依准假權限經導師初審、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校長核准。准假權限如下:
1. 請假【一日以內】者,導師核准。
2. 請假【二日以內】者,輔導教官核准。
3. 請假【三日以內】者,生活輔導組長核准。
4. 請假【四日以內】者,主任教官核准。
5. 請假【五日以內】者,學務主任(代理人)核准。
6. 請假【六日以上】者,校長(代理人)核准。
人氣5185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