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重點解釋為:
基於獎勵教師結婚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結婚(尚未具有教師身分期間),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同意從寬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結婚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並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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