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 106學年度起將由校外之各專審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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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回應社會各界普遍關心學校內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保障之前提下,已在民國92年訂定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簡稱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現行規定對於不適任教師處理之啟動係由學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並就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進入輔導期及評議期。
為協助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所轄學校能夠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並避免外界質疑學校內部處理及調查時的公正性,同時減輕學校行政之負擔,教育部將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修正重點為將在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跨專業人士的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簡稱專審會)、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於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專審會:其組成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遴聘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同級校長協會代表、同級家長團體代表及同級教師組織推派之代表組成;其中教師組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二、 專審會之任務:
(一) 受理依學校申請進行調查、輔導之案件。
(二) 遴聘、解聘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之人員。
(三) 指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四) 審議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及輔導小組之輔導報告。
三、 上述之調查小組及輔導小組人才庫由教育部建置,以提供各級專審會所需之調查及輔導專業人力。
四、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成立諮詢小組,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情事。
教育部預計於今年6月完成該注意事項的修正法制程序,並於106年8月1日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