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十條,本校教職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假、分娩假、陪產假、喪假等所規定假期核給,均含例假日,修訂為均不含例假日,經102年3月25日一級主管會議決議通過,即日開始實施。
十、本校教職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假、分娩假、陪產假、喪假等,依下列之規定實施:
(一)事假: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婚假: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四)娩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五)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組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前項一款至六款,請依照請假流程辦理,本規則所規定假期核給,均不含例假日。教師申請娩假、陪產假期間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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