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有教科書籍補助需求的身心障礙學生,於10/1(一)前以班為單位將申請書填妥後繳至輔導室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格:設籍桃園市並於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學籍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之障礙類別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領有鑑定醫療院所開立之障礙程度診斷證明,其身心障礙證明在核發階段。
3、領有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稱鑑輔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本案補助限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使用之教科書(限課本及習作,不含簿本、參考書及工具書)。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應在有效日期內(重新鑑定日期在107年9月(含)以後)方可申請。
以上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輔導室特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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