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各高級中等學校符合申請資格學生每 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8,000元整(每年分上、下半年二次補助,每次補助新臺幣4,000元整)。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並經就讀 學校評估學生障礙狀況、上下學情形等,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得申請交通費補助。無法自行上下學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長期於走(移)動時有顯著困難,必須藉由他人或輪椅、助行器、拐杖等輔具器材協 助者。
(二)體能無法負荷長距離步行,或雖能完成但行動緩慢者。
(三)視覺空間辨識困難,並對其在不同地點間移動造成顯著影響者。
(四)持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證明資格且經鑑輔會決議安置啟智班者。
(五)居住地至學校距離超過五公里,且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搭乘往返者。
(六)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經鑑輔會安置於非學區學校者。
(七)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議符合申請資格者。
三、請有需求的身心障礙學生,於10/9(二)前備妥申請表(檢附證件之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需在 有效期限或重新鑑定日期應為107年9月(含)以後),向輔導室提出申請。
四、申請條件與須檢附證明文件詳情,請參考附加檔案。
若仍有疑義歡迎洽詢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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