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1月12日桃教特字第10700913291號函辦理。
二、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校內重新安置」及「校際重新安置」校內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07年12月10日(星期一)截止。
三、申請書如附加檔案(由家長填寫),申請必備資料:鑑輔會核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學習障礙免附),請有需求的學生由其法定代理人填妥申請書後,向輔導室提出申請。
四、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以「一次為限」,申請前請務必慎思,建議可先行至擬接受安置學校瞭解該校教學環境、課程規劃、交通位置、學分修習等相關就學問題。
五、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洽詢輔導室特教組03-4523036分機2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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