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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2-19 11:26:05

申請期間自105年2月22日起,至3月25日止(郵戳為憑)。

 

請參閱附勞動部網址:http://www.mol.gov.tw/

全民勞教e網: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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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2-19 11:15:51

自行送件申請:02/24至03/15日止。

為紀念天上聖母聖誕,鼓勵青年學子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使其得以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在學學生獎助學金辦法。每一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在天上聖母聖誕日頒給,凡通過審核者,國中生獲頒2,000元、高中職3,000元,以及大專生5,000元。

  凡設籍苗栗以北至宜蘭、花蓮與台東等縣市,並在政府列冊低收入戶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生等,只要學業成績、操行成績符合標準者都可申請。詳細規定,請參閱每一學年度公告之獎助學金辦法。

請參閱網址:http://www.kuantu.org.tw/GDT_C_04_02.html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承辦人:鍾右業;電話:02-28581281。

以利學生於105年3 月10日前提出申請

說明:旨揭助學金相關資料,已公告於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網址:https://helpdreams.moe.edu.tw/),請公告提醒有 需求之學生上網瀏覽。

三、如對旨揭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基金會余小姐(電 話:02-89127636)。

以利學生於105年3 月10日前提出申請

說明:旨揭助學金相關資料,已公告於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網址:https://helpdreams.moe.edu.tw/),請公告提醒有 需求之學生上網瀏覽。

三、如對旨揭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基金會余小姐(電 話:02-8912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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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2-19 11:06:25

於 105年3月25日前自行送件申請

說明:旨揭計畫相關表件,得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最 新消息(http://www.sfaa.gov.tw/SFAA/default.aspx) 及婦女聯合網站動態看板補助宣導網頁(http://www.iwo menweb.org.tw/)下載。

三、如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 基金會聯絡人謝小姐(聯絡電話:02-23212100轉132)。 

(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7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
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
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
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
者,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
(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六、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
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
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
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
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
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
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 名者、全國聽覺
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4、102 或103 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4 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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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以102 及103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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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2-19 10:49:17

(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對象:

凡設籍嘉義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嘉義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申請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


申請程序:

由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就讀學校初審後,彙整紙本逕寄嘉義縣承辦學校排路國小(622嘉義縣大林鎮排路里231號,聯絡電話:05-2694974);清冊電子檔亦請同步傳送至該校公務信箱plps@mail.cyc.edu.tw,倘紙本、電子檔未能如期寄送嘉義縣承辦學校,則不予受理。

配合事項:
(一)請確實審查學生申請資料及文件,並於限期前寄出。
(二)一年級新生於第2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三)應繳之文件請依規定格式逐項填寫,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所送文件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
(四)審查後之錄取名單將公告至本縣教育資訊網http://www.cyc.edu.tw/,並發函轉知錄取學生之就讀學校辦理請款作業。


旨揭實施要點及申請表件可逕至本府網站http://www.cyhg.gov.tw選取便民服務/便民服務表單/教育類(更多)/教育處學務管理科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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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2-19 10:37:48

(學校收件截止至105/3/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乙份。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學校審核章。 
(二)申請書、各項證明文件不齊及填寫(核章)不全、逾期申請,皆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三)本次獎學金申請採網路填報及紙本申請併行方式辦理,請申請者就讀學校先行初審合格後,資料彙集造冊(請依申請者成績高低順序製作清冊,大專(院)校及系研究所請分別造冊),並請學校承辦人至本獎學金專屬網頁填報申請者資料(填報網址:http://goo.gl/forms/gwC2IxJh1X)若未完成線上填報,視為申請程序未完成,恕不受理。 
(四) 紙本申請文件,請依組別逕寄: 1.國中以上組:彰化縣社頭國中教務處汪組長收(地址:511彰化縣社頭鄉中興路1號。TEL:04-8732047#211),信封請加註「104學年度第2學期彰化縣清寒優秀獎學金申請」

(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4日(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資格如下: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自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函知各

校之申請日起十五日內,由學校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二)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

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獎學金一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

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亦同。

五、()升學獎學金之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1.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本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

學當年度發給三千元。

2.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非本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

入學當年度發給一千元。

(二)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前項升學獎學金。

六、申請本獎學金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學業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前一學期成績單、低收入戶

證明(無則免附)

(二)升學獎學金:申請書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前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證明,應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發。

七、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局辦理。

(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7日(一)止,逾期不予受理。)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三)大專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本要點之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進修學校或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類別發給經
     費仍有賸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第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本府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中等教育科
    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立高中、國中校長各一人、學校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一人擔任。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公費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依第二點規
    定排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
    獎學金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本府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十一、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還其已具領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