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規定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 〔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所需資料:
1.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申請期限: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收件地址: 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教育處 莊曉雯
103學年度 中華電信方賢齊先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中華電信
獎勵對象:
1.高中組: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在學學生。(不含高一新生)
2.參與中華電信基金會之『數位好厝邊』計畫之在學學生。
申請資格:
(一)高中組:
-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且學業成績全部及格者。(如以等第計分者至少需達A-,成績換算對照表請見附件說明)
- 前一學年操行評語,無負面評語者。
- 需符合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條件。
- 以上三項條件皆須符合,始能申請本獎學金。
(二)中華電信基金會之『數位好厝邊』:由中華電信基金會主動發函各地參與『數位好厝邊』計畫之負責人,並由基金會遴選出10個成效卓著之『數位好厝邊』個案。
申請時間:
1.即日起至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2.申請辦法及申請表格,可上『點‧台灣』網站:www.clicktaiwan.com.tw下載
3.請於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郵寄到:中華電信基金會 100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3號102室。
請詳見附件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一、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二、申請資格:凡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新北市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三、本獎學金之申請項目、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2、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一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碩士班發給一萬五千元,博士班發給二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考取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三千元;考取非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一千元;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五千元。但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者不得申請。
當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或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四、申請文件: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02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優秀獎學金者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103學年第1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3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時間:自103年9月19日起至103年10月19日止。
※其他申請辦法請詳見http://www.ntpc.edu.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314999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度獎助學金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度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就讀國內各級日、夜間部及補校在學學生(含當學期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一)~(四)類獎助學金,需為 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 之在學學生。顏面損傷是指其頭、頸、臉部需有明顯可見之損傷或疤痕者。
2.(五)類「陽光子女助學金」,需父母一方為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之在學子女申請。
二、仁寶電腦-陽光電腦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申請對象:
1.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之社會人士。
2.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且目前在學之高中職以上學生。
(此項適用日、夜間部、補校及在職專班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明閱科技-陽光子女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申請對象:
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於正式學制領有學生證者(含當學期畢業生)。
※一 ~三項申請資料收件期限:即日起~103/09/30,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
請詳見附件或官網http://www.sunshine.org.tw/scholarship_2014/index.html
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103學年度『信東生技癲癇之友獎助學金』施行辦法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
獎學金申請對象:
目前就讀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大學、研究所且持續治療中之癲癇朋友(不含進修、推廣教育之學生。)
獎助學金名額暨金額
中學組(含國中、高中職)30名,每名新台幣肆仟元。
申請資格
1.申請者需附102學年度全年學業成績單;申請獎學金者學業平均須達70分以上。
2.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3.新生申請者:
高中/職、五專新生請檢附國中三年級全學年成績單。
4.獎助學金受獎同學須親自出席104年1月31日之會員大會(或由受委託人代表出席)接受公開表揚;受獎人(或受委託人)未能出席會員大會者視同放棄,本會將不再予以補發,唯領獎受委託人以受託二人為限。
5.本會補助受獎同學車馬費(台北市、新北市除外,外縣市以自強號來回票計算)。
所需資料:以下資料,除第六項外缺一不可,不再另行通知補件。
1、獎助學金申請表:請班導師務必填寫推薦內容,並且簽名。(表格1)
2、在學證明書:註冊後之學生證影本亦可。
3、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若用影本,應加蓋教務處印章)。
4、完整的癲癇日誌:包括發作的型態、次數、腦波檢查結果、藥物血中濃度數據、發作的日期、服藥狀況之紀錄等資料。
5、醫師證明表:非診斷證明書!若無法提出證明,不予受理。(表格2)
6、申請時請檢附各地方病友團體推薦函,或參加地方社團活動證明(可加分)。
7、申請學生自傳表(特教班的學生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導師代筆)。(表格3)
8、申請表最下方的申請人必須由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簽。
請詳見http://www.epilepsyorg.org.tw/?Page=BulletinDetail&Guid=dd5cf7fa-26ce-481d-b52a-d25e06afe9bb
申請時間至103年10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資料備妥後請寄至10549台北市敦化北路155 巷66弄41號地下室「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秘書處 收。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政義慈善會清寒獎助學金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9月30日止
1.凡品學兼優.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
2.具有中低收入戶.清寒身份者等在學清寒家庭學生
獎助明額級獎助金額:每校2名,每位新台幣2000元整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清寒證明
3.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4.102學年度下學期成績單影印本.須加蓋校印
5.最近二吋相片一張(請務必黏貼於申請表內)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103學年度第1學期設籍該市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對象:針對設籍本市就讀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學生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基本補助補助一節,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申請資料:學生申請時須檢附學生及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亦可,審核完畢後留校備查)、系統印製之確認單及補助申請表各1份(後兩項請向註冊組領取)。
※另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班之學生,自98學年度入學者,3年免繳學費,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15日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前項學校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進修專科學校。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8日止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申請方式:學生請填寫本基金會10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註冊組辦理。
校內收件期限:至103年9月24日止
※應屆畢業學生以畢業年度學業成績申請獎學金時,申請表需經由畢業學校審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
將申請文件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述辦理。
※如申請學生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
行天宮急難濟助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濟助對象: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 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請詳見官網http://www.ht.org.tw/ch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