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獎學金申請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申請資格:

自申請日前已連續二年繳交會費之會員或會員子女為腦性麻痺患者,且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具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籍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獎助。

     獎助條件:

高中、職二、三年級學生及應屆畢業生其前一學年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平均70分以上(或相對等級),且無小過以上處分。

獎勵名額暨金額:

高中、職獎學金每年20名、每名3,000元。

            所需文件:

1.    申請書。

2.    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4.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須有當學期註冊章)。

5.    學生身份證影本(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6.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戶名必須為申請學生本人)。

7.    腦性麻痺相關證明(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

8.    其他(ex:低收入戶證明,如無則免附)。

9.    個人資料使用聲明同意書。

          申請辦法

    請於103年9月20日起至103年10月20日止將相關資料郵寄申請文件至本會(註明申請獎學金)或逕至本會辦理(申請資料恕不退還)。

       收件地址:11162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20號2樓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

       聯絡人:薛文琳  電話:02-2831-7222分機212 

     請詳見:http://www.cplink.org.tw/news_event_cont.php?index_id=348

 

勞動部103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公告

一、申請資格

(一)自91年1月1 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3年9 月15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3年8月16日以前失業者)

,並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48萬元以下。

(三)申請人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至103年9月15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措施。

(四)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二、申請方式

(一)一律採郵遞方式申請,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一段59號7樓。

(二)申請期限: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詳見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co_message_detail.php?kid=6047

(四)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

103年度中等以上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 僑務委員會

申請對象:

    每名可獲頒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二年級以上,憑102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申請辦法:

()申請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02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收件日:103年9月24日)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請詳見: http://ocs.oca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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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4-09-16 17:47:21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規定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2.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 〔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所需資料:

1.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

          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4.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申請期限:101日起至1015日止。

           收件地址: 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 教育處 莊曉雯

 (請詳見:http://www.km.edu.tw/金門縣獎學金)

 

 

103學年度 中華電信方賢齊先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中華電信

獎勵對象:

​1.高中組: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在學學生。(不含高一新生)

 2.參與中華電信基金會之『數位好厝邊』計畫之在學學生。​

申請資格:

(一)高中組:

  1.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且學業成績全部及格者。(如以等第計分者至少需達A-,成績換算對照表請見附件說明)
  2. 前一學年操行評語,無負面評語者。
  3. 需符合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條件。
  4. 以上三項條件皆須符合,始能申請本獎學金。

(二)中華電信基金會之『數位好厝邊』:由中華電信基金會主動發函各地參與『數位好厝邊』計畫之負責人,並由基金會遴選出10個成效卓著之『數位好厝邊』個案

申請時間:

1.即日起至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2.申請辦法及申請表格,可上『點‧台灣』網站:www.clicktaiwan.com.tw下載

3.請於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郵寄到:中華電信基金會  100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3號102室

請詳見附件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二、申請資格:凡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新北市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三、本獎學金之申請項目、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2、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一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碩士班發給一萬五千元,博士班發給二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考取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三千元;考取非本市境內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一千元;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五千元。但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者不得申請。

當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或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四、申請文件:

()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02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優秀獎學金者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考取學校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103學年第1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03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申請時間:103919日起至1031019日止。

※其他申請辦法請詳見http://www.ntpc.edu.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314999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一、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凡設籍嘉義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三、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高中(職)組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校內申請期限:103年10月8日前。(請同學於限期內提出申請)

 

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一、申請要件:在台南市設立戶籍居住六個月以上者,家境清寒,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二、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領域):大學(專)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國中各領域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三、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戶口名簿(勿附戶籍謄本)影印本

(四)如係低收入戶,請附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得優先錄取(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每學期每名獎學金及名額如下:

 高中(職)組:新臺幣三千元。八○名。

五、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9月30日前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惟年滿25()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助學金額:

  高中()組:

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     

請詳見官網http://www.ht.org.tw/ed2-1-2.html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 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 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 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扶助中低收入兒少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切結書。

 

核發名額:

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

 

申請期限: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3日前

請詳見官網http://www.rel.org.tw/law_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