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申請對象: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申請條件:

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計),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前項第四款之成績單影本,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單。

※校內收件期限:104年3月10日止(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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