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申請條件
一、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
間部、補習 學校、空中大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
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而未 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名額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 千六百元。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申請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校內申請期限:104年3月20日止。(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