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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5-11-24 02:30:00

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吳鴻麟先生其親友捐款,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
1、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 學業成績標準如下:
(1) 一般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 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3、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受小以上處 分者 。
4、 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 者擇 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 、中子女及身心障礙者 ,得優先錄取。
(二) 特殊才藝學生獎學金:
1、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2、 學業 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 應由學校出 具換算表並為原始分數 。
3、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受小以上處 分者 。
4、 獎勵項目:
(1) 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2) 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
前項成績表現,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最高分者視為第1名;如又未列成績者,以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比賽者視為市級第1名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
1、 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2、 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 特殊才藝優秀學生獎學金:
1、 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每名新臺幣二萬
元。
2、 才藝表現獲全國(含)以上比賽個人成績第2、3名;才藝表現獲桃園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1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才藝項目包含音樂、藝術、語文、科學、資訊、體育及技藝競賽等,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度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曠課記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三) 新式戶口名簿 (含記事) 影本一份 。
(四) 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一日之證明文件 。
2、 身心障礙學生應附 身心障礙 證明 (手冊 )影本。
3、 申請傑出才藝 者須附成績 證明 (獎狀影本) 。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 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
五、 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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