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沈周阿蘭女士親友捐款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高中職及本市大溪區公立國中、小學生。
(二) 學業成績(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1、 大專、高中職學生:平均八十分以上者。
2、 國、中小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3、 身心障礙學生: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三)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 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及身心障礙者,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金額如下:
(一) 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 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三) 國中組:每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 國小組: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 (含記事) 影本一份 。
(四) 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一日之證明文件 。
2、 身心障礙 學生應附證明 (手冊 )影本 。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切結及學校審核。


五、 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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