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一學期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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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標準: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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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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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名額如下: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 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7日(四),相關申請資料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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