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一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二、申請標準: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

      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

      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

       以上。

三、應繳證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前揭申請者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

           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四、學校審查意見欄:請承辦人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五、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申請程序:請學校於申請期限內備齊相關資料,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教育局審核;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文件不齊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概不受理。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7日(四),相關申請資料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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