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

   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

   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

    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

    校:每學期二百九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非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

   校:每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獎學金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當年度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22日(五),相關申請資料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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