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

          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

          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三、申請期間: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

四、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

       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本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22日(五)前請將相關補助申請資料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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