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一學期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生,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
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
者。
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
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
者。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
(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
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
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12日(二)前請將相關補助申請資料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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