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10學年度第1學期獎學金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本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
才,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
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三、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
生)。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
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四、獎學金之申請,
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本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
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本府辦理。
五、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二)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七、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及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12日(二)前請將相關補助申請資料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