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
1.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 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2.高中、高職學生德行 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四、申請表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暨申請名冊各1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1份。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 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六)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 活綜合表 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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