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嘉義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陷於困難者。

(二)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 70 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 80 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三)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 180 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且全家人口(學生及學生之父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353萬元。

(四)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五)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六)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父母或同住祖父母或監護權者及其配偶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七)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生活費補助(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單親家庭子女、 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 2 個學期 1 次發放,上學期申請,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二、補助金額:

     私立高中職補助1萬元

三、應備表件:

(一)申請表 。

(二)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者則採休學前之成績證明 )。

(三)在學證明文件(以 A4 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

(四)自傳(以 A4 紙張繕打五百字內, 需繳交文字電子檔, 內容以敘述家境為主)。

(五)申請學生(本人)郵局匯款帳號封面影本。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325()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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