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
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
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
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
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
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