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在學獎學金。
(二)經國內公私立大學錄取為研究生並入學註冊者。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及國外大學學生:
1.在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二)國內研究生:
1.切結書(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薪進修或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在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獎學金之申請,其辦理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二)第二學期: 3月1日起至 3 月15日止。
十、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由獎學
金審查委員會抽籤決議之。(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
十一、獎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本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金,統一匯入合格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十二、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學金外,取消本府各項獎學金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