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奬學金申請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 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 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 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 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 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 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80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乙等)以上,且當學 期未有曠課 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 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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