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獎助金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年齡未滿二十歲,且具正式學籍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二)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成績符合第三點規定。
前項學校學生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者。
二、申請人就技職學生獎學金、技職學生助學金及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擇一申請:
(一)技職學生獎學金:依申請人之學年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擇優錄取。
(二)技職學生助學金: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並依學年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擇優錄取。
(三)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申請人學年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上,依競賽、證照成績表現,擇優錄取順序如下:
1、國際性:國際競賽或展覽成績獲前三名或具備正(備)取國手資格者。
2、全國性:
(1)全國技藝、技能競賽、展覽或全國(含)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
(2)全國技藝、技能競賽、展覽或全國(含)以上比賽成績第二、三名。
(3)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金手獎、領有技術士證者(甲級)。
前項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採計之各競賽或展覽項目如附表一,如成績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競賽或展覽成績等第最高者視為第一名做為採認標準。
四、本獎助學金每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如未足額錄取,獎助金得相互流用:
(一)技職學生獎學金:三百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技職學生助學金:二百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三)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
1、國際性:國際競賽或展覽比賽成績前三名或具備正(備)取國手資格者,每名(組)新臺幣五萬元。
2、全國性
(1)全國技藝、技能競賽、展覽或全國(含)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每名(組)新臺幣三萬元。
(2)全國技藝、技能競賽、展覽或全國(含)以上比賽成績第二、三名,每名(組)新臺幣二萬元。
(3)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金手獎、領有技術士證者(甲級),每名一萬元。
前項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名額以申請年度經費額度擇優錄取。個人各特殊表現項目以最高榮譽申請,並一次為限。
五、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前學年度(一年級新生以前一學期成績申請)成績證明書一份(應有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
(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五) 其他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申請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者應附特殊表現成績證明(競賽辦法、獎狀、證照影本)。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4月14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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