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宜蘭縣外之全國高中、高職與五專部一至三年級學生

(二)申請條件:

1.家境清寒,或因天災、父母親疾病與失業等,致家庭收入中斷,而無力繳納學雜費,且具奮發進取與積極向上之性向,經學校證明屬實者。

2.110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70 分以上 且 未記有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


校內收件截止日:111年5月23日(一)   (名額:每校1名)

如對旨揭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會游小姐詢問(電 話:03-9650515分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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