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以下稱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112年3月1日(星期三)起至112年3月31日(星期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
    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
         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四申請學生請備妥下列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惟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第二
  學期申請為限:
    1、申請書。
    2、111學年第1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3、獎懲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足以識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高雄市社福比對系統造冊核章證明。

五、上開獎勵辦法及相關申請表件,亦可逕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kh.edu.tw)
   查詢下載→各式表單→文件表單下載→高中職教育科→學生獎補助參閱下載。

 

校內收件截止日:112年3月23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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