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為獎勵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定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金」(以簡稱):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 在校 學業成績(或一般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三、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額另行調整外,依下         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高中職 (含五專 一年級至三 年級 ):四十名 ,每四千元。
四、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十五向就讀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全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年成績明單。

校內收件截止日:112年4月7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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