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及審查原則(附件1)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於國內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
       且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者得向校方提出申請。
       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
       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三、申請表件(附件2)需由學校初審合格,彙整造冊後函送本府核辦,如有未符規定者
     (證件不齊、逾期或個別申請者)概不受理。
四、「學制」欄請務必勾選清楚,若為高中職學制,請務必附上班排名;「分數」欄若為
         等級制,請務必換算小數點後二位之分數,以利審查程序進行。
五、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
       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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