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
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1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
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
僑生,均不得請領。
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及111學年度成績單(上下學期)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9月5日(二)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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