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市內優秀下ㄧ代,關懷
照顧弱勢家庭學生樂觀積極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
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家境清寒者:符合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
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
會審核。
(二)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60分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
(國小免附)。
第 三 條:本辦法所訂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頒發ㄧ次,申請、核定公佈、頒發規定如次:
(一)申請時間: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
(二)核定公佈時間:翌年2月公佈本會網站。
(三)頒發時間:配合本會公開表揚。
第 四 條:分組及獎學金類別給予標準:
(一)高中(職)組:以核定共二十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12000元。
(二)國中組:以核定共三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8000元。
(三)國小組:以核定共四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
除上述分組每年清寒獎學金外,另頒贈每名學生乙幀本會獎狀。
超出以上名額得視實際情況擇優若干名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一份。
第 五 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乙份(可由學校向本會索取影印)。
(二) 上、下兩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乙份。
(四) 學生國民身份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五) 申請學生2吋照片貳張。
(六) 學校推薦書乙份。(格式不限)
(七) 清寒證明乙份。(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
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11月20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