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事宜,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
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
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 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健康與體育、科技、綜
合活動等八類科 ,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高中、高職學生德
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 )),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
不及格科目者。
二、 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第三條、本獎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
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本獎學金每學期名額及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高中職補校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學
生,每學期以每一百人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二百名為限,每名
新臺幣一千元;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得視各校申請人數比例酌予
調整核給名額,並就學期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給,學期成績相同者,就操
行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發。
二、本縣原住民清寒優秀學生,除按第二條及前款規定辦理外,得從寬擇優
核獎。擇優增加名額本縣五峰鄉及尖石鄉之國中及高中學生三名,大專
院校學生一名;關西鎮國中學生一名,高中學生三名,大專院校學生一
名。
第五條、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申請書。申請書。
二、成績證明書。成績證明書。
三、清寒證明。清寒證明。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9月23日(六)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