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
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
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
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無記過之紀錄者。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10月11日(三)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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