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
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
(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
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
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
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
扶助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
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
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三名、大專院校每學期四十名。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十名,
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一百名。
(四)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七百名。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本府依本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校應至少
加二成計算。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一)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
(二)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三)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五)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百元。
詳細資料,請參閱【澎湖縣政府112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辦理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10月9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