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向學,
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校院家
境清寒之學生,符合下列標準,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其餘各科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或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甲等)。
第三條 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一百四十名,每名新
臺幣三千元。
二、 大學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生三十五名,
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名額視當年度申請人數得互為流用。
第一項之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應依下列規定排序,再以學業總成績高低
順序發給:
一、 低收入戶學生。
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 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之學生。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期間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
受理。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經學校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獎學金申請表一份(如附件)。
二、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
三、 前一學年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證明書正本或操
行成績證明書正本。
四、 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六、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證
明。
詳細資料,請參閱【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給與辦法】辦理
校內申請截止日:112年9月26日(二)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