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9)年度9月1日至本(110)年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優先補助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最多二人,每人每年補助8,000元。
(二)非屬低收入戶者,每戶最多二人,每人每年補助5,000元。
三、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程序:
1、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設備組初審。
2、學校於110年10月8日前彙整,檢附「申請學生清冊」函報教育局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補習證明書及收據。
3、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5、中、低收入戶證明(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非屬中、低收入戶者免附。
6、繳交申請學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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