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 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
(二)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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