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署函詢中小學及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徵免所得稅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1月8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52000112號移文單轉財政部賦稅署105年1月5日臺稅所得字第
10400740120號移文單轉貴署104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58507號函辦理。
二、依據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及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公布「中小學及幼
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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