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應否納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疑義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50000451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依上開函示說明二略以:「……教育人員投保金額應包含本(年功)俸、各項加給及學術研究費。」說明三略以:
「……教育人員之導師費、特殊教育津貼等,已依教師待遇條例明訂為職務加給,依規定即應計入健保投保金額計
算保險費。調整後之投保金額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規定,最遲於105年2月底前通知本署所屬分區業務組,並
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爰此,本案請依上開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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