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中等以上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 南投縣政府。
※申請條件:
1.凡設籍南投縣、肄業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及中等學校之優秀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2.高中(職)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如下:
高中(職)學生:五十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
前項各款學生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高中(職)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原住民籍中等學校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成績單及學生證影印本
4.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
5.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23日前(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彰化縣103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申請資格: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家境清寒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須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使得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書乙份。 2.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3.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
4.清寒證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5.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近三個月內)乙份。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13日前(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白曉燕文教基金會【102學年度第二學期】警察子女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
※獎學金頒發對象:(已畢業大四學生、研究所、碩士、公費生等無法接受申請)
現就讀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之肄業正式學生(含夜校生)。
【備註】 現就讀高一學生,因無高中成績單無法申請高中職組部份。
大一學生請用高三下學期成績單申請高中職組。
1.獎勵對象: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現職員工之子女。
2.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殘廢或受重傷之原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 員 工子女。(病故不予受理)
※申請標準:
1.獎勵部份:學業平均8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
2.獎助部份:學業平均6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
3.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獎勵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高中組:每學期31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高職組:每學期24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獎助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父或母因公殉職、死亡、殘廢、重傷等)
※申請學生應詳填獎學金申請表,檢附下列資料:(缺件者不接受申請)
1.102年第二學期成績單影本
2.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有蓋103年第一學期註冊章
3.家長的警政單位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正反面影本;家長因公殉職、殘障或 受重傷者,請原服務警政單位出具證明或撫卹金證書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乙式)。(證明親子關係:記事欄不可省略)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23日止。
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勤勞清寒獎學金」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勤勞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申請條件:
1高級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一~三年級學生。
2.申請人持有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3.各項成績標準如下:
(1)學業(智育)成績:102學年度下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且無任一學科不及格。
(2)操行(德育)成績:102學年度下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3)體育成績:102學年度下學期體育成績70分(含)以上。
※其他條件要求:
1.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學籍者。
2.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3.獎學金發放日仍在學之學生。
※獎助標準:每人每學期10,000元整,於每學期結束後重新審定。
※申請方式:
(一)每校推薦人數以2名為限(日間部及進修學校合併計算),需經本基金會複審合格後發放。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方式(以郵戳為憑),現場恕不收件,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所需文件:
1.學校之申請保薦書。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年度註冊戳章)。
3.申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及同意書。
4.102學年度下學期之學期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5.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證明書。
6.經主管機關核發於獎學金申請年度內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且申請人必須為該戶內成員。
7.最近三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不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8.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提供)。
請詳見https://www.facebook.com/diligencefoundation
校內收件期間: 103年10月23日。(請同學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申請對象:
一、清寒獎學金:設籍屏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屏東縣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
留縣升學獎學金:設籍屏東縣三年以上並就讀屏東縣高中(職)學校之學生。
二、特殊才藝獎學金:設籍屏東縣三年以上並就讀屏東縣國、高中(職)學校之學生。
※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1.申請表。
2.導師證明請加蓋肄業學校關防。
※103學年度入學新生申請留縣升學獎學金,請提供會考成績或超額比序(不加權)分數證明。
※每位學生請依各項獎學金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全校第一名獎學金不得由第二名以後學生遞補。
其他請詳見http://www.ptc.edu.tw/ptc_main/index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30日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度獎助學金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一百零三年度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就讀國內各級日、夜間部及補校在學學生(含當學期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一)~(四)類獎助學金,需為 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 之在學學生。顏面損傷是指其頭、頸、臉部需有明顯可見之損傷或疤痕者。
2.(五)類「陽光子女助學金」,需父母一方為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之在學子女申請。
二、仁寶電腦-陽光電腦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申請對象:
1.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之社會人士。
2.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且目前在學之高中職以上學生。
(此項適用日、夜間部、補校及在職專班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三、明閱科技-陽光子女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申請簡章
申請對象:
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於正式學制領有學生證者(含當學期畢業生)。
※一 ~三項申請資料收件期限:即日起~103/09/30,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
請詳見附件或官網http://www.sunshine.org.tw/scholarship_2014/index.html
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103學年度『信東生技癲癇之友獎助學金』施行辦法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
獎學金申請對象:
目前就讀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大學、研究所且持續治療中之癲癇朋友(不含進修、推廣教育之學生。)
獎助學金名額暨金額
中學組(含國中、高中職)30名,每名新台幣肆仟元。
申請資格
1.申請者需附102學年度全年學業成績單;申請獎學金者學業平均須達70分以上。
2.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3.新生申請者:
高中/職、五專新生請檢附國中三年級全學年成績單。
4.獎助學金受獎同學須親自出席104年1月31日之會員大會(或由受委託人代表出席)接受公開表揚;受獎人(或受委託人)未能出席會員大會者視同放棄,本會將不再予以補發,唯領獎受委託人以受託二人為限。
5.本會補助受獎同學車馬費(台北市、新北市除外,外縣市以自強號來回票計算)。
所需資料:以下資料,除第六項外缺一不可,不再另行通知補件。
1、獎助學金申請表:請班導師務必填寫推薦內容,並且簽名。(表格1)
2、在學證明書:註冊後之學生證影本亦可。
3、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若用影本,應加蓋教務處印章)。
4、完整的癲癇日誌:包括發作的型態、次數、腦波檢查結果、藥物血中濃度數據、發作的日期、服藥狀況之紀錄等資料。
5、醫師證明表:非診斷證明書!若無法提出證明,不予受理。(表格2)
6、申請時請檢附各地方病友團體推薦函,或參加地方社團活動證明(可加分)。
7、申請學生自傳表(特教班的學生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導師代筆)。(表格3)
8、申請表最下方的申請人必須由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簽。
請詳見http://www.epilepsyorg.org.tw/?Page=BulletinDetail&Guid=dd5cf7fa-26ce-481d-b52a-d25e06afe9bb
申請時間至103年10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資料備妥後請寄至10549台北市敦化北路155 巷66弄41號地下室「社團法人台灣癲癇之友協會」秘書處 收。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政義慈善會清寒獎助學金
校內收件截止日103年9月30日止
1.凡品學兼優.學期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
2.具有中低收入戶.清寒身份者等在學清寒家庭學生
獎助明額級獎助金額:每校2名,每位新台幣2000元整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清寒證明
3.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4.102學年度下學期成績單影印本.須加蓋校印
5.最近二吋相片一張(請務必黏貼於申請表內)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103學年度第1學期設籍該市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對象:針對設籍本市就讀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學生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基本補助補助一節,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申請資料:學生申請時須檢附學生及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亦可,審核完畢後留校備查)、系統印製之確認單及補助申請表各1份(後兩項請向註冊組領取)。
※另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班之學生,自98學年度入學者,3年免繳學費,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15日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前項學校包括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進修專科學校。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校內收件期限:103年10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