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桃園市政府為接受許李端女士其親友(許勝雄、許潮英、許拔山、許文懿、 許文斌、許文瑞及許文達等人)捐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設置獎學金專 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及公立高中職學生。
(二) 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 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 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 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費生、延 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 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 公立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 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 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 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證 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 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 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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