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收截止至105/3/10日止,逾期不候。
申請對象 :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 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 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 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 者,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 (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申請類別及條件 :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 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 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 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 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 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 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 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6 名者、全國身心 障礙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 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 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102 或 103 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04 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 6 重複以 102 及 103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文件不齊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 9 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各階段學生 104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 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之存 簿影本。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 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各階段學生 104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 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 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 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 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恕不予受理。)
5、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之存 簿影本。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 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最近 3 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 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 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學生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 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 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 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之存 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