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10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11年3月31日)
(二)獎 學 金 成績: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總平均分數,高中 80 分
助學金成績要求: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總平均 60 分以上。
(三)110學年第一學期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四)未具有公費生資格。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影本1份(有效日期超過111年3月31日)。
(三)110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1份。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日(三)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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