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學生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五)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10月6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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